提存公证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18日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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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提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它适宜提存的标题物
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2. 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