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01日 16:04
访问次数:1336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公证所需材料:
一、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境内申请人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
2、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
1、有效的委托书;
2、代理人的身份证。
二、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应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如《金融业务许可证》)等。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
2、代理人的身份证。
三、债权债务主合同(如《贷款合同》/《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条款)。
四、《抵押合同》或《抵押贷款合同》。(如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需同上,合同中载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款)。
五、如有抵押合同,抵押人需提供的证明
(一)抵押人为自然人
1、抵押物权利凭证(《房地产权证》、已办理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股票、存款证明等);
2、抵押的财产如系共有财产,需共有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一并到公证处签字确认,如系夫妻共有,应提供结婚证。
(二)抵押人为法人
1、抵押物权利凭证;
2、法人同意抵押的证明(《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注:所需具体材料以公证人员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