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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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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执照类、文本相符类公证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1日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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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执照类、文本相符类公证

提 交 材 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交身份证及书面的委托书,但身份证公证必须本人亲自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待证明文件原件,如毕业证、学位证、成绩单、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护照、结\离婚证、房产证、驾驶证正副本、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入证明、工作职务证明、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完税证明等。

注 意 事 项

  1、申请人户籍地或待证明文件签发地在本公证处执业区域内。

  2、申请人为我国香港居民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通行证;澳门居民提供澳门居民身份证及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提供通行证及户籍滕本;外籍人员提供护照。

  3、本公证常用于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且仅用于证明上述文件本身的真实性,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存在差异,有些国家和地区可能不接受此类公证,而需直接公证证明有关法律事实,常见的如出生事实、结\离婚事实、工作经历事实、学历、学位、亲属关系,请自行了解清楚。

  4、根据使用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本公证书及待证明文件可能需要翻译和办理认证手续,请自行了解清楚。

  3、公证员审查后认为应当补充提交的其他材料(如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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