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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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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2日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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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提 交 材 料

1、产权人(卖方)身份证、户口簿,如委托他人出售房屋的,受托人需提交身份证及经公证的委托书

2、产权人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3、房屋权属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4、买方身份证、户口簿

5、房屋登记在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下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6、如房屋正在出租,需提交租赁合同并征询承租人意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公证员审查后认为应当补充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购房合同、房改房审批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产权查询证明、银行按揭合同及本金余额单),以及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意 事 项

如产权人系离婚(丧偶)且房屋权属涉及婚姻对方的,请携有关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判决书、调解书)或死亡证明亲自到公证处窗口咨询,不在本一次性告知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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