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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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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公证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8日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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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属关系公证

 

提 交 材 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交身份证及书面的委托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关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等身份证资料;

3、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直接或间接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出生证、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户籍档案等);如到我国台湾地区使用的需要另外提供由对台事务办公室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以上间接证明材料专指证明诸如祖父母、叔伯、表兄弟等父母子女以外亲属关系的情况。

4、公证员审查后认为应当补充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意 事 项

1、申请人户籍地在本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内。

2、申请人、关系人为我国香港居民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通行证;澳门居民提供澳门居民身份证及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提供通行证及户籍滕本;外籍人员提供护照。

3、本告知仅办理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具有某种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姻亲、还有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的事实,不适用于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用于继承事务的亲属关系公证。

4、根据使用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本公证书可能需要翻译和办理认证手续,请自行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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