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保障房屋交易的顺利履行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31日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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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的一天,四位大约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女来到我们公证处,公证处指派我接待了这四位当事人,经过认真的询问,这四个中年男女分别叫做刘某甲、纪某、刘某乙、蒋某,原来这四人是两对夫妻,刘某甲和纪某有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室要出售给刘某乙和蒋某夫妻,但是因为某些原因现在暂时不办理房屋的过户转移手续,等将来双方另外约定好时间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现在买方刘某乙和蒋某已经把购房款全部支付给卖方刘某甲和纪某了,买方担心以后卖方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转移登记手续,所以双方商量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这样可以预防纠纷,能够很好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告知双方当事人所要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是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同时特别告知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仅对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并不能代替房屋的过户转移登记,也就是说房屋的产权并没有变更,将来还是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的过户转移登记手续,但是一旦对上述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公证后,双方一定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违约方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而守约方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本公证员对双方当事人所需办理公证的一系列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告知,而双方当事人也都予以知晓和理解,然后本公证员又根据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其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就房屋买卖事宜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即有权请求出卖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权,合同约定经公证后生效的,该合同经公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经公证后具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不得作为房产所有权转移的凭证,买卖双方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所有权转移效力。在现实社会中,当事人双方在进行房屋买卖过程中可能因某些原因不能进行产权过户,买方担心把购房款如果预先支付给卖方,卖方到时候不配合过户怎么办,或者卖方又把房屋出售给其他人怎么办,而卖方担心买方如果到时候又不购买其房屋怎么办,就是亲兄弟还明算账呢,何况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这就需要一个双方都信得过的第三方来保障交易行为的顺利履行,那么公证机构就是一个很好的第三方,公证处能够站在一个公平、公正的角度对双方真实和合法的交易行为予以证明,这样一来就可以减少纠纷,预防纠纷,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