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学习心得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8日 16:00
访问次数:1035
民法典——继承编学习心得
阜阳市惠颍公证处 王金玉
民法典中的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继承常有发生,它既关系着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归属问题,也关系着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在以往的继承法中,对继承的开始时间,遗产、继承人的范围等就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而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也意味着继承法的废除,“继承”将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我们面前。我们对民法典熟悉又陌生,熟悉的是,它是继承法的沿用,陌生的是,其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规定。下面,就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谈以下几点见解。
一般规定方面。(遗产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在以往的继承法中具体罗列了遗产的范围,而民法典将这项内容概括化了,也就意味着遗产的范围将会更广。过去人们常用现金来交易,财产多以银行卡中的存款,房屋等不动产为主,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支付宝、微信的使用已屡见不鲜,所以说支付宝、微信中的余额也应该纳入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那么在公证遗产的时候就要尤其注意,不能将其遗漏,这充分体现了民法典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的特点。(继承权的丧失及例外)民法典中新增了宽恕被继承人的规定,继承人如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在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这项法规则将情与理与法深度融合,在人本位的基础上,兼顾社会公序良俗,制度的优越性可见一斑。
法定继承方面。(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一项是新增的内容,举个例子:A与B是兄弟,父母死亡,B未婚无子女,A先于B死亡,B死亡时A的子女(即B的侄子、侄女)可以代位A继承B的遗产。因而在遗产继承公证中公证人员必须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将被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也纳入法定继承人之内。
遗嘱继承和遗赠方面。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像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立遗嘱的方式。打印遗嘱是相对于继承法新增的内容,这一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80年代,人民以执笔书写为主,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精进,电脑打字越来普遍。将打印遗嘱补充到遗嘱继承中去,可见国家对个人立遗嘱的方式越来越包容,灵活应对立遗嘱人的各种处境,既方便又务实,充分体现社会发展的需要。所设的六种立遗嘱的方式,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多选择公证遗嘱,因为口头遗嘱、打印遗嘱等虽然保障了立遗嘱人的遗嘱自由,但实际操作起来不如公证遗嘱更严谨、更客观。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构的法律专业人员在充分尊重立遗嘱人意愿的前提下,严格依法审查订立的,能够切实保障遗嘱的效力。订立公证遗嘱,公证员一般要审查以下内容: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存在被欺骗、胁迫的情形,家庭成员当中是否缺乏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果有则需要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是否会有附义务等,立遗嘱人对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是否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财产是否涉及到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的情形。立遗嘱人有多次婚史的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在那一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离婚的时候是否已经进行了分割,不动产是否有抵押查封等。公证员会充分的告知立遗嘱人订立公证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愿,公证员可以代为拟定遗嘱文书,使遗嘱文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一般有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其中承办公证员全程亲自办理,谈话过程会进行同步的录音录像,遗嘱公证经审批出具公证书之后,遗嘱的公证卷宗会列为永久保存的密卷,任何人不得借阅或者查阅,特殊情况需要查阅的,需经遗嘱人同意后由公证机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受益人凭公证遗嘱继承遗产时,由承办公证员告知公证机构负责人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拆封遗嘱公证卷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外,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一条款导致公证遗嘱更容易被采信,以达到减轻纠纷,达到遗嘱人立遗愿的目的。正因为公证遗嘱这一套考虑周密的操作程序,使得公证遗嘱相对于其他立遗嘱的形式来说具有专业性、规范性、安全性。
遗产的处理方面。新设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申请、职责、责任、报酬。以往我们多与作为主体的立遗嘱人接触,而忽略了作为客体的遗产,遗产的数量、质量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遗产管理人应运而生。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遗产管理人的申请、职责等内容,不仅新增了就业岗位,也更好地保护了遗产,维护了立遗嘱人的权益,保障民生福祉,一举多得。在公证工作中,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一项新的业务增长点。民法典首次将“转继承”以条文的形式纳入法律当中: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财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转继承早已发生,这项内容的新增一改过去转继承无法可依的局面。
学好民法典,不论是对当事人,还是对于工作生活都大有裨益,作为我处公证事项的主要业务之一,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将其深入学习研讨,让我们一起做民法典的学习者、宣传者、实践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