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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学习心得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3日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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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学习心得

 阜阳市惠颍公证处  王金玉 

  侵权责任编包含一般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等十章细则,针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和形式多样的社会热点问题,通过对侵权责任的追究,加强了对各项民事权利的保障力度,不仅完善了我国法治体系,做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关怀,更开启了我国法制建设现代化的新征程。

  自甘风险是好事,风险分配权责明。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百姓对文化娱乐的需要也只增不减,市场上自驾游、组团游等现象也如过江之鲫,层出不穷,由于是自发组织没有专业团队的带领,其中的风险照理说是可以预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参与者一旦发生意外,就会面临争议多、责任难以认定的局面。而自甘风险恰恰解决了这一窘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甘风险条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自甘风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其范围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自甘风险”条款实现了文体活动组织者的“松绑”,激发各类市场主活力,但就文体活动组织者而言仍需做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自助行为已合法,措施采取需合理

  过去,民事权益一旦被侵犯,多是采取民事诉讼的形式解决,但若情况紧急,民事诉讼的一系列程序可能无法及时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新出台的“自助行为”条款则解决了这一难题。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国家机关的处理。国家从法律层面界定了私力救助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引入公力救助,公力私力齐心合力,双管齐下,夯实了公民民事权利的根基。

 

  好意搭乘是佳话,切勿寒了善人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可以这么理解,善意接受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是不收取费用的正能量的行为。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加大对发生事故时的车主的处罚,显得处罚过重,这时减轻无意无重大过失的车主的赔偿责任就会让社会中的人们少了些“陌生感”,多了些“人情味儿”。这无疑让想做好人好事的人有了敢做好人好事的底气,使得这一处罚在法律之内,在情理之中。

 

 

  抛物坠物是侵权,护好头顶才安全

  五岁男童被高空坠物的玻璃砸中,经抢救无效身亡;十岁女孩被高空抛物砸伤,瞬间倒地......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因高空抛物而遭受重创,有时候还遇到调查取证难、审理难、执行难等各种复杂的问题,最关键的一个难点主要在于要及时准确地查明责任人,民法典中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一人抛物,全楼背锅”即除了真正的侵权人,其余遭到惩戒的都并非无责任,可是损害已经发生,立即采取有效、及时地救济,才能体现人文关怀。但是这种补偿只是暂时性的垫付,这一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在公安机关查清责任人之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向侵权人追偿,而非“连坐”。“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的认定与处理既体现了公平正义,又具可操作性。

  侵权责任编内也明文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督促建筑物管理人对所管辖的房屋等建筑物作出必要的防范措施,比如排查小区居民违规改建窗户、在合适的位置安装监控探头等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高空坠物是侵权,也是犯罪,公安机关理应介入。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了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建筑物管理人等主体,分别对应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安全保障责任,使得法律体系更加公平合理。

  在此阜阳市惠颍公证处也呼吁广大市民,不高空抛物、坠物,文明居住,一起保障我们“头顶上的安全”,建设和谐平安幸福家园。

 

  车辆买卖可公证,赔偿责任能厘清

  活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机动车买卖行为也不罕见,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也有不少未能及时办理登记或无法过户的车辆买卖交易现象,公证则为这种现象开通了“绿色通道”,出让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车辆保险单,受让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方可前来办理车辆买卖公证。其实,当事人双方私下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也是合法的,但是双方的交易是否存在被胁迫、欺骗的行为,所签订的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无从得知,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作为第三方介入,能够严格审查双方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材料的完整性,帮助顺利完成买卖协议,既有利于社会主体交易的公平开展,也能为社会经济平稳运行保驾护航。

  阜阳市惠颍公证处也随时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前来办理车辆买卖协议公证,我处将以崇法尚信,守正求真的工作态度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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