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0日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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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遗 嘱
2020年10月的一天,一个五六十岁的大娘推着一位坐在轮椅上大概八九十岁的老年人来到公证处,公证处指派我接待了这两位当事人,通过简单的交谈,我了解到,坐在轮椅上的这位老年人想要立遗嘱,陪同她一起来的是这位老年人的女儿,她的老伴前段时间刚刚去世了,我试着询问老年人,为何不直接办理继承权公证,将房屋的全部产权一次性处理清楚,是不是子女们有矛盾,达不成一致意见之类的原因让她不办继承权公证,而是选择办理遗嘱公证?老年人慢慢说道,老伴去世了,现在她就一个人,她一共有三个子女,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她最疼爱的大儿子英年早逝,说着说着老年人哽咽了,我放慢谈话的节奏,让老年人平静一下心情,然后老年人接着说,她的小儿子一点都不孝顺,她两年前不小心摔倒,在医院住院基本没去看过她,只是需要用车的时候来回接送一下,那段时间几乎都是她这个女儿白天黑夜的照顾,要不是这个女儿,她早就不在了。前段时间她老伴去世,也是这个女儿一手操办,小儿子到现在都没有把拿到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给她。现在她就自己一个人住在老两口以前的老房子里,虽然在二楼,但是没有电梯,行动不便,也没人照顾,她这个女儿家在合肥,来阜阳照顾她两三个月了都没回去,现在她女儿也退休了,想把她带到合肥那边去生活,她不太想去,一方面是,没有认识的人怕不适应;另一方面是,担心她去合肥生活后,她的小儿子把阜阳这边的房子给霸占了,无奈之下,所以想在去合肥之前立个遗嘱,把属于自己的财产给女儿。
我试图询问老年人想立一个什么内容的遗嘱,老年人让她的女儿把包里的材料拿出来,我仔细审查了一下,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房产档案、死亡证明等等,证件很齐全,经过询问,老年人说她们之前就来咨询过,所以材料都准备了,自己还手写了一份遗嘱,只是字不太好看。了解情况后,我向老年人告知了立遗嘱的几种形式以及遗嘱的法律意义等,在老年人确定要求办理公证遗嘱后,我向老年人解释针对这套老房子,她不仅本身享有一半的产权,还享有她应该继承她老伴的遗产份额,老年人确认后,决定将她所享有的份额及她应该继承她老伴的遗产份额一同立在这份遗嘱中,等她去世以后都留给这个女儿。
通过交谈,我认为这个老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有能力立这个遗嘱,准备好相关材料后,直接给老年人办理了公证遗嘱,解除后顾之忧的老年人拿到公证书后,就安心地跟着女儿去合肥了。
公 证 书
(2020)皖阜惠公证字第3904号
申请人:张XX,女, XXXX年X月XXX日出生,住址:XXXXXXXXXXXX ,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张XX于XXXX年X月X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X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XX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阜阳市惠颍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