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颍公证处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学习会议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19日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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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阜阳市惠颍公证处开展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的学习会议,全体公证人员参加会议。
会上强调,学习好、利用好解释里面的内容是作为公证处受理好占公证业务较高的继承公证的必要一环。尤其是公证员,要深学细究民法典对应条文及部分修改解读,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有关工作。会上还就是否将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列入询问笔录开展了激烈讨论。
通过学习,公证处全体公证人员不仅丰富了理论基础,更提升了业务技能,努力在为民提供专业服务、预防纠纷的道路上再创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