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05日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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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处于二O二五年三月五日受理了吴家溪申请继承其母亲张孝英与其父亲吴玉岭夫妻共同共有的位于阜阳市颍东区阜阳卷烟厂西区17#楼102室(建筑面积:69.0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编号:皖(2018)阜阳市不动产权第0188166、0188167号)的房屋中属于张孝英的产权份额的遗嘱继承权公证。现吴家溪持有张孝英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在安徽省阜阳市惠颍公证处办理的《遗嘱公证书》,公证书编号为(2019)皖阜惠公证字第4113号。相关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张孝英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以后所立的遗嘱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向我处提出异议。逾期我处将按规定为吴家溪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安徽省阜阳市惠颍公证处
2025年3月5日